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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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93號附民原告 洪政宏 附民被告 楊懷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6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鄭家杰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1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毋庸併予移送;又對被告 張雲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理終結後(現通緝中),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