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01號
聲請人 蘇世 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蘭陽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