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404號聲請人 鄭瑩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翠雲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