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230號原告 呂珍妮
呂翠妹 呂小薇 呂佩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
段思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六行關於「尚應補繳961,85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應補繳7,9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