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錦綉
李祥龍 相對人即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7日及10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李祥龍、廖錦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