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 楊喬惟 (原名: 楊純純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裁定自同年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而債務人現任職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6,804元,有債務人任職公司薪資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在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4、
25、61至66、85、86頁),堪認為真實。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萬7,800元,總清償金額為128萬1,600元,清償成數為39.94%。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
產,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消債更卷第23頁)。而債務人之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為32萬6,597元,已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㈡依臺北市政府所公布101年度該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分別
為1萬4,794元等情,債務人所陳生活費用平均每月9,000元,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至債務人於上開必要支出金額範圍內,視具體情形彈性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本屬其自由處分權限,實非債權人所得置喙,亦不影響上開必要支出合理與否之認定。
㈢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積極尋求其他工作,以增加收入云云
,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條件,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實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至債務人能否尋得高薪或兼職工作,除涉及債務人自身能力外,更須視就業市場需求而定,並非債務人自己可以決定,亦非債權人或法院得以強迫其為之,債權人上開主張,實屬無據。
㈣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債務人,有工作能力,得與
債權銀行再行協商等節,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依前所述,債務人之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其個人必要支出後,尚餘17,800元【計算式:26,804-9,000=17,804】,而其願以每月17,800元之金額清償債務。至債務人是否願於更生程序外,另與債權銀行再行協商,係屬債務人自主意思之選擇,非債權人或本院得以強制。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即6年)清償。││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7,800元。各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3,209,133元。││4.清償總金額:1,281,600元。││5.總清償比例:39.9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配金額│├──┼────────────────┼───────┼────────┤│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2,955元│2,068元│├──┼────────────────┼───────┼────────┤│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6,275元│2,864元│├──┼────────────────┼───────┼────────┤│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804元│299元│├──┼────────────────┼───────┼────────┤│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289元│463元│├──┼────────────────┼───────┼────────┤│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4,810元│1,303元│├──┼────────────────┼───────┼────────┤│6│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5,600元│753元│├──┼────────────────┼───────┼────────┤│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9,261元│827元│├──┼────────────────┼───────┼────────┤│8│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8,820元│1,935元│├──┼────────────────┼───────┼────────┤│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87,059元│2,146元││││││├──┼────────────────┼───────┼────────┤│1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1,837元│1,840元││││││├──┼────────────────┼───────┼────────┤│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1元│5元│├──┼────────────────┼───────┼────────┤│1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947元│44元│├──┼────────────────┼───────┼────────┤│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2,490元│1,456元│├──┼────────────────┼───────┼────────┤│1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2,148元│1,399元│├──┼────────────────┼───────┼────────┤│1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1,937元│398元│├──┼────────────────┼───────┼────────┤││合計│3,209,133元│17,800元│├──┴────────────────┴───────┴────────┤│叁、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總清償比例÷72期(元以下,大於0.8元者,以││1元計,未滿0.8元者,不予計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除金融機構債權人部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債務人仍需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詢問如何辦理相關手續)外,其餘債權人││部分,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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