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告 徐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工兵署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