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勞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瑞菁
吳正明 黃俐玲 饒淑華 楊台芳 彭孟慈 黃國英 許文如 邱光熙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 律師複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開南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政哲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
林雅慧 律師 蔡進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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