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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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夢婷 相對人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鄭世望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一頁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行及第二頁理由欄三倒數第三行關於「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假處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