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0元(即原告聲請本件強制執行之債權均受清償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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