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六九一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經依原審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五八號裁定送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年七月五日桃所澄衛勒字第七五九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原審以經核屬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經核與法相符,被告具狀以伊於九十年五月至六月間起,即已痛下決心,徹底戒除毒品之毒癮,並前往新莊益民醫院接受戒毒,期間一個星期,伊業已確切戒除毒癮,否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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