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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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捌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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