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64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64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6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2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4,488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5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
該期間之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該期
間之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4,48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張瑋倫 前就讀台北大學邀同被告及訴外人
張輝煌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借據金額計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
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共8筆,共計20448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詎訴外人張瑋倫自96年8月1日起,並未依約償
還借款,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
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應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提出放款借
據1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暨撥款通知書8份、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1紙等件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
在。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