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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