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二四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