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11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告 蔡彗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11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551元,及其中新臺幣37,192元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7,030元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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