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51號
原告 梁豐明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X本件電線桿坐落約略面積4平方公尺=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