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51號

原告 梁豐明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X本件電線桿坐落約略面積4平方公尺=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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