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8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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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809號
原告 楊千葳
訴訟代理人 楊榮哲
被告 林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4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9年4月14日16時46分許,接獲某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讀冊網站人員來電,佯稱因讀冊網系統錯誤,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伊被下訂新臺幣(下同)10,000元,將協助轉給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處理云云,嗣後即接獲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謊稱為取消該筆訂單,先請伊轉匯一筆10元匯款以驗證身分資訊,接著再表示因方才之操作導致網路身分資訊呈現開放狀態,為保護網路資訊,請伊在轉帳頁面輸入認證號碼及密碼以關閉資訊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於同日18時7分許匯款10萬3,123元至訴外人 蔡侑勳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再依集團成員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前揭款項,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以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致伊因此受有損害,而被告所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32、594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