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蔡翠鈿
被告 張琼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城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項目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王鴻均
法官黃佩穎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鼎鈞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