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蔡翠鈿

被告 張琼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城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項目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王鴻均

法官黃佩穎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鼎鈞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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