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文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煙
油壹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僅戕
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
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吸食器1組、煙油1瓶,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