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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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菈奇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玉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協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同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