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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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宜君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子涵 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4,348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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