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宜君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子涵 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4,348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