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胡松林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並非本院轄區,且兩造亦曾就渠等因勞動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