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