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賴秀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蕭琪男~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莊嘉翔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肆萬元│AG0四九五九二│││││社忠孝分行│││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