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五八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春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