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惟新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達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2號)
緣相對人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蔡惟新及蔡達源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0年9月21日,到期日102年9月26日,面額為80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4.49」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02年9月26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5,010,38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蔡惟新及蔡達源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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