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玉樹
郭貴光林炳勝吳阿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叁拾貳個、棋盤壹個、記帳單壹張及賭資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玉樹、郭貴光、林炳勝、吳阿雲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3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警方當場查扣之賭博器具象棋32個、棋盤1個、記帳單1張並在賭檯上之賭資新臺幣(下同)50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犯刑法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者,其供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曾玉樹、郭貴光、 林炳聖 、吳阿雲4人因犯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賭博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3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象棋32個、棋盤1個、記帳單1張及賭資50元,分別係當場供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4人供明在卷,並有現場圖1紙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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