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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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調字第53號聲請人 魏玉梅 聲請人 張龍生 共同代理人 魏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菊花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位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周菊花所有之花蓮縣○○鄉○○段○○○○號如聲請狀附件一所標示斜線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備位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周菊花所有之花蓮縣○○鄉○○段○○○○號如聲請狀附件二所標示斜線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具狀表示本件雙方認知不同致無法調解,請求開庭審判,有聲請人10
2年7月1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