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戴瑞麒被告曾燕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燕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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