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被告 蔣進春
林梅菁 金健文邱秋雪 李黃氣 黃瑞卿 林啟勳 林銘鐘 林志清 林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7,24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來慧附件: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計算式:5.82×81,442/平方公尺+10.9×80,300/平方公尺=1,349,262)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計算式:7.08×81,442/平方公尺=576,609)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計算式:9.81×81,442/平方公尺+2.71×80,300/平方公尺=1,016,559)
四、訴之聲明第四項:(計算式:7.35×81,442/平方公尺+6.39×80,300/平方公尺=1,111,716)
五、訴之聲明第五項:(計算式:5.28×81,442/平方公尺+9.94×80,300/平方公尺=1,228,196)
六、訴之聲明第六項:(計算式:0.84×81,442/平方公尺+6.36×80,300/平方公尺=579,119)
七、訴之聲明第七項:(計算式:1.79×81,442/平方公尺=145,781)
八、上開部分,依民事訟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為6,007,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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