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菁瑩 被告 張侃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嘉瑜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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