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調字第41號聲請人 簡福佐 訴訟代理人 林威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鉅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簡義展 、 簡聖祐 、 簡義峰 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未返還借款予聲請人,因而聲請調解暨起訴。惟聲請人已具狀表示本件雙方認知差距過大,無法取得共識,顯已無成立調解之望,雙方無再行調解之必要,有相對人民國102年6月11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