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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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射明
盧國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偵字第236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射明、盧國柱於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六張公園涼亭內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業經檢察官於101年10月1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369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0元,為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 業據渠 等陳明在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為此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簡射明、盧國柱均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6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20元,既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