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台│││台││││││用│││臺灣高雄│灣│││灣││││││第│││地方法院│高│96年度││高│96年度││第2條│││一│有期徒刑柒│95年12│檢察署96│雄│訴字第│96年2│雄│訴字第│96年3│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級│月│月5日│年度毒偵│地│589號│月26日│地│589號│月26日│第3款│又拾伍日││毒│││字第155│方│││方││││││品│││號│法│││法││││││││││院│││院│││││├─┼─────┼───┼────┼─┼───┼───┼─┼───┼───┼───┼──────┤│施││││台│││台││││││用│││臺灣高雄│灣│││灣││││││第│││地方法院│高│96年度││高│96年度││第2條│││一│有期徒刑柒│96年2│檢察署96│雄│訴字第│96年5│雄│訴字第│96年5│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級│月│月22日│年度毒偵│地│1459號│月7日│地│1459號│月28日│第3款│又拾伍日││毒│││字第2555│方│││方││││││品│││號│法│││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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