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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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DINHTHUONG(即阮庭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DINHTHUONG(即阮庭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DINHTHUONG(即阮庭賞)前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90號、第691號、第950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坤志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