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訴訟代理人 詹雁婷
被 告 黃暋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茲因被告戶籍地址之管理委員會嗣後將被告之送達回證退回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