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善葳(原名陳興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善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善葳因竊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5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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