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江麟相對人 許郁雯 上列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107年度基再簡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9號訴訟救助事件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7年10月5日送達而不得抗告時確定,抗告人迄未繳納本件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曹庭毓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