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債權人 陳豐裕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專利申請費用,並提出專利修正申請書一份、請款單2紙、債務人簽署確收證書憑據一份為證。惟依債權人所附之請款單記載,債權人為南一專利事務所,自證物形式觀之,尚難謂本件聲請人陳豐裕係本件之債權人。準此,債權人聲請之意旨與其所附證物顯有不符,自有命債權人釋明對債務人得為請求之依據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收受後,迄今仍未具狀更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