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仁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李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4月、10月、3月、3月、
4年,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24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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