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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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903號聲請人旭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文 相對人 徐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段○○○號寄發催告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催告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訪查,據該址住戶表示不認識相對人,相對人不曾於上址居住,有該分局於民國107年7月5日北市警文二分防字第107601055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