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購屋貸款專案融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30號原告 張家瑤 上列原告因購屋貸款專案融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