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28號原告 陳德明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5月12日新北裁催字第48-KAT04323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騎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年3月29日18時45分許,行經雲林縣○○鎮○○路與公園路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親眼目睹而攔停原告,並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製開第KAT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並由原告當場簽收。原告收受上開舉發通知單後,於同年4月7日提出申訴,案經舉發單位查明陳述情節及違規當時情形,嗣於同年4月22日以雲警港交字第1090004325號函復被告,被告復於同年
5月12日開立新北裁催字第48-KAT04323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處分業於同年5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舉發單位警員當時位於原告身後至少50至60公尺,且當時為夜間,天色昏暗,視線不比白天容易判斷,故原告合理質疑警員是否確實目睹且正確判定原告經過該停止線時,交通號誌已轉為紅燈,而非黃燈。㈡警員於舉發通知單上誤將時間填載為19時45分,惟原處分及舉發單位函文均載以18時45分。㈢原告駕照地址為雲林縣○○鎮○○里○○路○○○號,為何警員於駕駛人地址欄填寫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而非原告駕照上之地址。㈣應到處所為何係嘉義監理所,而非原告居住地或違規行為發生地所在之雲林監理站?㈤綜上,原告合理懷疑舉發單位警員當時精神狀況是否能做出正確判斷。㈥再者,本件沒有違規錄影、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來證明闖紅燈事實等語。並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略以:按員警舉發交通違規,係依道交條例授權所為之職權行使,而汽機車駕駛人闖紅燈違規行為之取締,按其行為本質,多係發生於瞬間,通常多委由當場執行取締違規員警之認識及判斷,且必須為立即之取締作為,此為達成維持交通秩序目的所必要,然員警舉發交通違規事件,並不以舉發照片為唯一證明方法(道交條例第7條、第7條之1、第7條之2規定參照),對於此等立即性之舉發違規,多依員警之認知判斷已足,此為認定交通違規事實有無之證據方法,並無必須另有其他積極佐證,不可期待各種交通違規行為均以照片、錄影為裁罰依據。另依法務部91年10月24日法律字第0910037755號函釋意旨,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得以目擊方式逕行舉發,倘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後再行製單舉發,係屬調查證據方法之一,由機關依職權選擇適當方式為之,無待法律規定。若以科學儀器取證之作法,其目的係為加強證明力。前開法務部函釋既已明確揭櫫得以目擊方式逕行舉發闖紅燈,科學儀器採證係為加強證明力並非舉發成立要件,則本件違規係由舉發單位警員親眼見聞違規經過,雖無照片、錄影佐證,惟依上開說明,本件並不影響違規行為之舉發效力。又從路口監視器影像可見,原告於紅燈亮起時,尚未越過停止線,然行至路口時未停止,而繼續行駛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亦與舉發單位警員職務報告內容相符。是以,原告所述與事實有間,本案違規事實明確,舉發合於法令。再者,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論違規行為人係故意或過失而違反道交條例第53條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均應予處罰。本案原告為領有合格駕照之人,騎乘系爭車輛,自應遵守交通號誌,不得於紅燈時穿越路口,惟其明知號誌顯示為紅燈時仍穿越路口,核屬主觀上之故意無誤。至於原告指摘舉發通知單上違規時間及到案處所有誤載乙節,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可得更正之錯誤,並不影響違規事實成立;又原告駕籍地址經被告查明無誤,並無原告所稱誤載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3點,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
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舉發通知單、舉發單位警員職務報告、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原處分書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應認屬實。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上述各項據為主張,故本件兩造之爭點為:原告於上述事發時地有無駕駛系爭車輛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㈢、原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本件舉發之員警即證人 林欣俞 於109年10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證稱:「(本件是否你舉發?)是。」、「(請詳述舉發經過?)我在公園路與文化路口發現原告,騎在我的前面,前面已經紅燈了,原告還是闖紅燈,我用喇叭示意原告要停下來,但原告不聽,一直往前騎。」、「(原告在闖紅燈時有無左右觀看?)原告就是直騎,但是沒有注意前方已經是紅燈了,就直直過去這樣。」、「(你剛好跟在原告後面?)對。」、「(那時有無服什麼勤務?)我那時是在送法律文書,剛好經過那條路。」、「(你是親自目睹原告闖紅燈的經過?)是,我在原告的正後方。」、「(對於原告說他那時候有可能轉黃燈,你的意見?)現在的監視器已經轉紅燈,而且我跟在原告後面,已經有鳴笛,那時很多車輛也停等紅燈了,並非原告所述是轉黃燈。」、「(闖紅燈的機車就是沒有開大燈的那台機車?)對。」、「(你是後面有開大燈的機車?)是。」、「(你就是鳴笛要原告停下來的嗎?)對,我是用鳴笛請原告停下來,但是原告不知道我是對他鳴笛,所以我就直接騎到原告的旁邊,請他停下來。」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至第64頁)。
2、本院參酌上開證人林欣俞於執行勤務當中,發現本件違規事實,衡情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害原告之可能,況警員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又觀諸證人林欣俞就系爭路口之燈號情形、系爭車輛行駛路徑及闖紅燈過程等情節詳述具體明確,且證人林欣俞既正執行勤務之際,對行駛車輛動向,自特別留意而無錯看或誤判之虞,況證人就本件係如何查獲及舉發經過,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綦詳如上,其證述舉發過程連續而完整,顯見其記憶深刻,而證人 鄭燕欽 上開證詞,核與經本院當庭勘驗違規地點路口監視器影,並製有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附卷(見本院卷第63頁)大致相符,因此,本件應可據以認定原告所騎乘系爭機車有前揭闖越紅燈之行為無訛。
五、綜上所述,原告騎乘系爭車輛確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則被告依據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應屬適法。原告猶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所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宏清附件:
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內有2檔案,以下依序勘驗檔案「闖紅燈759-EMH」及「2020_0329_185144_001」,勘驗筆錄所載時間為畫面顯示時間,勘驗結果如下:
一、勘驗檔案:「闖紅燈759-EMH」,檔案長度為30秒,與本案有關之片段為6秒,勘驗結果如下:
㈠、錄影時間2020/03/29(下同)18:45:05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夜間,無雨,光源有車燈及路旁招牌霓虹燈,攝影器材係路口監視器,畫面可見路口交通號誌為紅燈,1輛白色自小客車通過路口,同時可見對向車道有1輛未開車燈之機車,其後方不遠處有1輛開啟車燈之機車。
㈡、錄影時間18:45:07至18:45:11該輛未開啟車燈之機車,在交通號誌仍係紅燈狀態下通過路口停止線,繼續向前駛行而通過路口,其後方有開啟車燈之車輛亦跟追在後,嗣2輛機車均離開錄影畫面。
㈢、勘驗結束。
二、勘驗檔案:「2020_0329_185144_001」,檔案長度為3分01秒,勘驗結果如下:
㈠、錄影時間2020/03/29(下同)18:51:43至18:54:44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夜間,無雨,攝影器材係員警配戴之密錄器,畫面可見一戴口罩男子正與警方對話,內容如下:警:怎麼會看錯?男:為什麼你不會看錯,我就會看錯?警:我在你後面啊,大家都停了,就只有你闖過來。
(警用鳴笛聲)警:我跟你講,我們這裡有路口監視器,你這個是紅燈,車
子你的嗎?男:是啊。
男:怎麼不是綠燈呢?警:我跟你講,你剛才…。
男:算了啦好不好,我在買口罩,買不到口罩,拜託一下好
不好。剛剛應該是綠燈吧?警:紅燈。
男:我是仔細在看口罩…。
警:你剛才就是紅燈闖過來,不然我跟你叭要幹什麼?男:哎呀沒關係嘛,1次原諒一下嘛。
警:我在那邊你就直接闖過來了。
男:我不是闖過來,我是在看口罩,不曉得有沒有在賣,因為很晚了怕買不到。
男:算了原諒一次好不好?可以嗎?原諒一下啦,買不到口罩,說我闖紅燈…。
警:裝得太明顯了啦,都在你後面,你就直接闖過來,你叫
什麼名字?男:沒看到啊。
警:叫什麼名字?男:陳德明。
男:不要再按下去了啦…。
男:現在沒什麼收入,又再花這個…真的是…。
警:我跟你講啦,這裡是我們的車禍防制點,常常發生車禍,所以我們會取締。
男:現在闖紅燈罰很貴,還是不然你開別的,比較省一點。男:拜託啦。
㈡、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