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2至5)、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
度訴字第242號、第369號、第467號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及其餘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2月。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附表編號2至5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吳國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聲請││(不含沒收)│││書附表誤載4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10日│106年6月21日採尿│106年6月18日晚間││││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721│108年度偵字第1721│108年度偵字第1721│││、1730號、108年度│、1730號、108年度│、1730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7、│撤緩毒偵字第147、│撤緩毒偵字第147、│││148號、108年度毒│148號、108年度毒│14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99號│偵字第499號│偵字第49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2│108年度訴字第242│108年度訴字第242││實││號、第369號、第46│號、第369號、第46│號、第369號、第46││審││7號│7號│7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2│108年度訴字第242│108年度訴字第242││決││號、第369號、第46│號、第369號、第46│號、第369號、第46││││7號│7號│7號││├────┼─────────┼─────────┼─────────┤││判決│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09年度執字第2603│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號。│2604號。│2604號。││││2.編號2至5所示之│2.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聲請│││(不含沒收)││書附表誤載3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1日採尿│108年3月12日下午││││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5時許││││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721│108年度偵字第1721││││、1730號、108年度│、1730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7、│撤緩毒偵字第147、││││148號、108年度毒│14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99號│偵字第49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2│108年度訴字第242│││實││號、第369號、第46│號、第369號、第46│││審││7號│7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2│108年度訴字第242│││決││號、第369號、第46│號、第369號、第46│││││7號│7號│││├────┼─────────┼─────────┼─────────┤││判決│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2604號。│2604號。││││2.編號2至5所示之│2.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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