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號
原   告  王進吉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曾 允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兩造簽訂之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
款第34條約定:「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被告
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即被保險人為原告,住所為新北市中和區,依前開法條,本
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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