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建州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
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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