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4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銘義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銘義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面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竟施以言詞侮辱,侵
害警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其藐視國家公務員正當執行工權
力之行為,殊不足取,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家庭經濟狀況為
小康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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