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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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6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謝智軒
被 告 鄒秉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檢
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民
國108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
1紙在卷足憑,是本件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