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3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郭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萬叁仟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3日向訴外人中央信託
局花蓮分局(下稱中央信託局)申辦貸款,貸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並由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信用保險人,因被告
逾期未繳納,原告依保險契約賠償中央信託局包括本金及前
六個月利息、違約金等損失後。中央信託局將對被告之債權
移轉讓與原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央信託局消費
性借款契約、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借款人身份
證正反面、信用保險出險通知單、信用保險批單暨收據、賠
款收據、賠款計算書及債權讓與同意書等件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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